基础概念

私募寿险 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 (PPLI)

一种私下发售、不面向公众的变额寿险,只提供给符合所在辖区财富或专业资格标准的投资者。保费记入托管银行处的分离账户或隔离账户,由保险公司委任或认可的投资经理管理。保单价值随该账户变动;保险公司提供身故赔偿并收取费用,但不保证投资表现。见 总览。

私募变额年金 Private placement variable annuity (PPVA)

PPLI 的年金版本:同样是私下发售、价值随托管投资账户变动的合同,但没有寿险保障,或只有极少的寿险保障。PPVA 可能无需医疗核保,保险成本费用很少或没有。对美国纳税人而言,年金收益一般须纳税;而寿险身故赔偿一般可依 §101(a) 不计入总收入。

单位连结保单 / 投资连结保单 Unit-linked policy

一种以一只或多只基金的单位来表示利益的寿险保单,价值随这些基金涨跌。在卢森堡,据 ACA 说明,保险公司"保证的是单位数,但不保证某一特定价值"。在新加坡,对应的零售产品是投资连结保单(ILP),受 MAS 第 307 号通告规管。欧洲的 PPLI 通常以单位连结保单的形式签发。

保单价值 / 账户价值 Account value

记入保单分离账户或隔离账户的资产在扣除费用后的当前市值。它不获保证,随底层投资、汇率变动与费用而变化。身故赔偿与退保价值通常参照账户价值计算,因此除非合同规定了最低金额,市场下跌会使两者同时减少。

退保现金价值 Cash surrender value

保单持有人退保时可以领取的金额,通常为账户价值减去退保费用或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就 CRS 而言,现金价值取退保金额与可借款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且不扣除退保费用或贷款(IRAS CRS 电子税务指南)。在美国 §7702 测试中,退保现金价值会与净趸缴保费或身故赔偿作比较。

身故赔偿 Death benefit

受保人身故时应付的金额,通常为账户价值加上约定的风险保额,或账户价值的某个百分比。对美国纳税人而言,只要合同满足 §7702、账户满足 §817(h),身故赔偿一般可依 §101(a) 不计入总收入,但有例外,例如有偿转让。其他国家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当地法律。

净风险保额 Net amount at risk

身故赔偿与账户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赔付中由保险公司以自有资源而非保单账户支付的部分。保险成本费用按这一金额计算,并参考受保人的年龄与核保等级。净风险保额越大,寿险保障越多,保险费用也越高;PPVA 的净风险保额很小或为零。

结构与参与方

保单持有人 Policyholder

拥有保单、缴付保费并享有退保、变更投资档次、指定受益人等合同权利的个人或实体。保单持有人可以是个人、信托或公司。CRS 与 FATCA 申报以及税务处理依据保单持有人的居住地,在某些情况下也依据领取赔付的受益人的居住地。

受保人 Life assured

以其生命作为保单标的的人;其身故时身故赔偿即须支付。受保人不一定是保单持有人,例如由信托持有、以某位家庭成员为受保人的保单。医疗与财务核保针对受保人进行,其年龄与健康状况决定保险成本费用。

承保人 / 寿险公司 Carrier

签发保单、在法律上拥有保单账户内资产、支付身故赔偿并履行 CRS 与 FATCA 申报的持牌寿险公司。承保人受其所在辖区监管,例如卢森堡的 CAA、列支敦士登的 FMA 或百慕大的 BMA。评估承保人时看的是牌照、偿付能力报告、集团股权与隔离法规。

托管银行 Custodian bank

为保险公司保管支撑保单账户资产的银行。在卢森堡,作为安全三角的一部分,托管协议须经 CAA 批准。托管银行自身破产是一项独立的风险:ACA 指出卢森堡 2018 年的法律没有处理托管银行倒闭问题,因此托管协议条款很关键。见 承保人与托管。

投资经理 Investment manager

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授权书,为保单账户做日常投资决定的机构。保单持有人或可提名投资经理供保险公司审核,但在适用美国投资者控制规则或爱尔兰 PPLP 规则时,不得指令具体投资。投资经理通常是在其所在辖区持牌的资产管理人或私人银行。

分离账户 Separate account

美国术语,指保险公司依州法设立、用于持有支撑变额合同资产的账户,与其一般账户分开。根据 §817(d),变额合同把款项分配至此类账户,并按账户投资回报提供利益。美国国内 PPLI 通过分离账户投资,分离账户须满足 §817(h) 分散要求。

隔离账户 Segregated account

依百慕大《2000 年隔离账户公司法》,为一组特定资产与负债设立的"独立且有别的账户",与公司的其他资产与负债相隔离。第 17 条规定,归属某一隔离账户的负债只能以该账户资产清偿,不得追索其他账户或一般账户;第 11(4) 条则把相应的无追索条款默示写入与该账户相连结的合同。采用这部法律的公司称为隔离账户公司(SAC)。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组合保险公司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SPC) / portfolio insurance company (PIC)

把一家公司划分为若干相互隔离的投资组合的开曼结构。CIMA 指出,开曼的 PIC 立法"允许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将其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注册成立为公司",使该组合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开曼保险公司依《2010 年保险法》(经修订)持牌;长期业务的条件应向 CIMA 核实。

辖区与监管

安全三角 Triangle of security

卢森堡的一项安排:寿险公司须把代表其保险负债的资产与自有资产区分开来、分开管理,并依经 CAA 批准的托管协议存放于托管银行。ACA 表示,它既不是国家担保,也不是本金担保。它防范的是保险公司倒闭,而不是市场损失。见 卢森堡。

超级优先权 Super-privilege

卢森堡的一项规则:就代表其保单的资产而言,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优先于保险公司的所有其他债权人",这一点由 2018 年 8 月 10 日的法律加以明确。对单位连结合同而言,如果隔离资产不足,每位保单持有人的偿付按比例减少;连结非上市资产的保单可以实物结算(ACA,2019-02-25)。

卢森堡保险监管局 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 (CAA)

卢森堡的保险监管机构。它负责保险公司的发牌与监管,批准安全三角下的托管协议,并发布单位连结保单的投资规则。2026 年 1 月 28 日发布的通函 26/1 适用于 2026 年 2 月 1 日及之后订立的保单,此前的保单继续适用通函 15/3(据 CMS Luxembourg 报道,2026-02-09)。

投保人类别 Policyholder classes (N–D)

卢森堡单位连结投资规则所使用的分类,用以使资产选择与保单持有人的财富及专业程度相匹配:N 类为零售保单持有人,A 至 D 类为非零售保单持有人,按资产与保费标准界定。有关通函 26/1 的律所简报指出,这一分类大体保留,且可以为 A 至 D 类设立内部集合基金而无须事先通知。各类门槛请以 CAA 通函为准。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Liechtenstein (FMA)

列支敦士登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保险公司与中介的发牌,并适用偿付能力 II。FMA 公布 2025 年保险业保费收入 49.0 亿瑞郎(CHF 4.90 billion),偿付能力比率 189%(2026-05-22)。这些数字涵盖整个保险业,而不只是寿险或 PPLI 业务。

受益人进入权 Beneficiary entry right (Eintrittsrecht)

依列支敦士登《保险合同法》(VersVG,2020 年修订)第 79 条,如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登记伴侣或直系后代为受益人且未拒绝,则在保单持有人遭强制执行或破产程序启动时,他们可以取代保单持有人进入合同。第 81 条另规定了以偿付退保价值为对价的买断权。相比之下,第 77 条规定,在列支敦士登启动的扣押或破产会使受益指定失效;外国程序能否获承认需由律师判断,债权人仍可提出可撤销转让之诉。

欧洲经济区通行权 EEA passporting

在一个欧洲经济区(EEA)国家获授权的保险公司,经通知而无需另取新牌照,即可通过提供服务自由或设立自由在其他 EEA 国家开展业务的权利。卢森堡、列支敦士登与爱尔兰的保险公司利用通行权向其他 EEA 国家的居民签发单位连结保单,而当地的消费者保护与税务规则继续适用。

百慕大长期保险人类别 Bermuda long-term insurer classes

百慕大《1978 年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与年金)保险人的分类。C 类为总资产低于 2.5 亿美元的保险人,D 类为 2.5 亿美元至不足 5 亿美元,E 类为超过 5 亿美元,均不含长期隔离账户资产(金额按该法所列,合并至 2022 年 12 月)。各类别的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由 BMA 规则设定;请以 BMA 现行要求为准,而不要依赖较早的摘要。

认可投资者 Accredited investor

在新加坡,指符合 SFA 第 4A 条测试并明确选择加入的个人:个人净资产超过 S$200 万(自住房产最多计入 S$100 万),或净金融资产超过 S$100 万,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低于 S$30 万。在美国,SEC 的测试为不含自住房产的净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或收入超过 20 万美元(夫妻合计 30 万美元)。仅凭这一身份并不能确立适合性。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olicy Owners' Protection Scheme (PPF)

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SDIC)管理、在成员保险公司倒闭时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新加坡计划。保障上限为每名受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额合计 S$50 万、保证退保价值合计 S$10 万。SDIC 指出,利益直接挂钩底层净资产价值的投资连结保单不在保障范围内,这一般会把 PPLI 的账户价值排除在外。

投资

实物缴费 In-kind premium

以转入现有资产(如上市证券或基金单位)而非现金的方式缴付保费。能否接受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规则、估值,以及托管银行能否持有该资产。转入在保单持有人居住国可能构成应税处置;对美国纳税人而言,由家族自行管理的资产还会引出投资者控制问题。

外部基金 External fund

面向一般投资者的集体投资基金,例如 UCITS 或其他受监管基金,单位连结保单可以与之连结。卢森堡的规则对各类保单持有人可投资哪些外部基金设有条件。对美国纳税人而言,Revenue Ruling 2003-92 表明,变额合同中持有的公开发售合伙权益,被视为由持有人直接拥有。

内部集合基金 Internal collective fund (FIC)

在卢森堡保险公司账册内设立、由多名保单持有人共享的基金,由保险公司委任的投资经理管理。据有关简报,在通函 26/1 下,保险公司可以为非零售的 A 至 D 类保单持有人设立内部集合基金,而无须事先通知 CAA。法文缩写 FIC 即 fonds interne collectif。

专属内部基金 Dedicated fund (FID)

卢森堡专属于单张保单或单个保单持有人的内部基金,由投资经理依授权书、在保单持有人所选风险档次内管理。法文缩写 FID 即 fonds interne dédié。专属基金可以量身定制,但在适用投资者控制或个人组合规则时,保单持有人不得指令具体投资。见 投资灵活性。

保险专属基金 Insurance-dedicated fund (IDF)

一种美国基金,其权益只向保险公司分离账户及某些其他获准持有人开放,不面向公众。依 §817(h)(4) 的穿透规则,分离账户可以按 IDF 的底层资产测试分散度,而不必把该基金视为一项投资。IDF 是美国国内 PPLI 的主要投资载体。

分散度要求 Diversification requirements (§817(h))

美国规则:变额合同的分离账户在任何期间分散不足,该期间内合同即不被视为寿险或年金。美国财政部条例 §1.817-5 规定,任何一项投资不得超过账户资产的 55%,任何两项不得超过 70%,任何三项不得超过 80%,任何四项不得超过 90%。不符合要求可能使保单收益由持有人纳税。

投资者控制原则 Investor control doctrine

美国税务原则:对分离账户资产拥有足够控制权的保单持有人被视为这些资产的所有人,账户收益因而由保单持有人纳税。Revenue Ruling 2003-91 描述的持有人"不能选择或推荐具体投资或投资策略"。Webber v. Commissioner(2015)在指令被非正式地转达给经理的情况下适用了这一原则。

美国

第 7702 条寿险合同 Section 7702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美国税务上对寿险的定义。合同必须依适用法律属于寿险,并通过现金价值累积测试,或同时满足指引保费要求与现金价值走廊。不符合的合同不被视为寿险,其内部增值与身故赔偿将失去合资格保单所享有的税务处理。

现金价值累积测试 Cash value accumulation test (CVAT)

§7702 的两项测试之一。依 §7702(b)(1),"该合同的退保现金价值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为合同未来利益提供资金所需的净趸缴保费。依第 116-260 号公法,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签发的合同,其测试所用利率假设有所改变。保险公司精算师在保单整个存续期内持续进行这项测试。

保费指引测试与现金价值走廊 Guideline premium test (GPT) and cash value corridor

§7702 的另一项测试。已缴保费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指引保费限额,且身故赔偿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至少达到退保现金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在到达年龄 40 岁或以下时为 250%,随年龄递减,至 95 岁时为 100%。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改良型储蓄合同 / 七年缴费测试 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 (MEC) / 7-pay test

依 §7702A,1988 年 6 月 21 日及之后订立、未通过七年缴费测试的寿险合同——即头七个合同年度所缴保费,超过以七期等额年缴保费缴清未来利益所需的金额。MEC 仍属寿险,但生前提取与贷款适用不同的、一般较不利的税务处理。

第 953(d) 条选择 Section 953(d) election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下的一项选择:境外保险公司如属受控外国公司(以 25% 持股测试判断)、可获保险公司待遇并符合美国财政部要求,可选择被视为美国国内公司,同时放弃税收协定待遇。部分服务美国客户的百慕大与开曼保险公司会作此选择。它不能取代 §7702 或 §817(h)。

境外保险消费税 Foreign insurance excise tax

美国对向未被视为国内公司的境外保险公司缴付的保费征收的联邦消费税。寿险、疾病与意外保单及年金合同的税率为每美元保费 1 美分(1%),以 720 表格 IRS No. 30 申报(2026 年 6 月修订版)。主张税收协定豁免的,须依 §6114 披露。

合格购买人 Qualified purchaser

美国《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2(a)(51) 下的投资者类别:个人须拥有不少于 500 万美元的投资;某些投资经理须以全权委托方式投资不少于 2,500 万美元。依赖相应豁免的保险专属基金往往要求这一身份,因此美国国内 PPLI 通常面向合格购买人。

申报与合规

共同申报准则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经合组织制定的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签发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寿险公司属于申报金融机构。CRS 对个人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没有最低金额门槛;25 万美元门槛适用于存量实体账户(IRAS CRS 电子税务指南第五版,2026-08-11)。新加坡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信息,预计 2028 年首次按修订版 CRS 交换。见 税务合规。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与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FATCA and cash value insurance contract

依美国 FATCA 条例(26 CFR §1.1471-5),签发现金价值保险或年金合同的保险公司属于特定保险公司。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是指合计现金价值在日历年内任何时点超过 5 万美元的合同,PPLI 保单实际上都超过这一水平;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申报金额更小的合同。新加坡与美国于 2018 年签署互惠式模式一政府间协议(Model 1 IGA);使其生效的新加坡《2020 年 FATCA 条例》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IRAS)。

境外金融账户申报 FBAR

美国人在境外金融账户合计价值于年内任何时点超过 1 万美元时须提交的《境外银行与金融账户报告》(FinCEN 114 表格)。FinCEN 的填表说明指出,金融账户包括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因此美国人在离岸 PPLI 保单中的权益可能须予申报。

个人组合寿险保单(爱尔兰) Personal portfolio life policy (PPLP)

依爱尔兰 1997 年税务合并法第 730BA 条,指其利益取决于可以或曾经由保单持有人或其关联人选择、或受其影响的财产的保单。对爱尔兰居民保单持有人而言,PPLP 收益按 60% 征税,未正确申报的按 80% 征税(爱尔兰税务局第 730K 条指引),而寿险保单适用的是标准退出税率。

强制披露规则 Mandatory disclosure rules (MDR)

经合组织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发布的《规避 CRS 安排与不透明离岸结构强制披露示范规则》。在已采纳的地区,中介与服务提供者须披露旨在规避 CRS 申报的安排,期限一般为 30 天。这些规则并非专门针对保险,但利用保险外壳规避申报的安排可能落入其范围。

财富来源 / 资金来源 Source of wealth / source of funds

财富来源说明一个人如何积累其整体资产,例如出售企业、受雇收入或继承;资金来源则识别用于缴付某笔保费的具体资金或资产来自哪里。保险公司、托管银行与投资经理在接受保单之前,均会依反洗钱规则核实这两项;文件缺口是 流程 中常见的延误原因。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Q&A: The Luxembourg Triangle of Security and the law of 10 August 2018(问答:卢森堡安全三角与 2018 年 8 月 10 日法律) — ACA Luxembourg · 2019-02-25
  2. 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Act 2000; Insurance Act 1978 (consolidated)(2000 年隔离账户公司法;1978 年保险法,合并版) — Bermuda Laws Online · 2021-11
  3. 26 U.S. Code § 7702, § 7702A, § 817 and § 953(美国法典第 26 编第 7702、7702A、817 与 953 条) — Cornell Law School LII (US Code) · 2026-10-24
  4. 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 s730BA Personal portfolio life policy(爱尔兰 1997 年税务合并法第 730BA 条:个人组合寿险保单) — Chartered Accountants Ireland TaxSource (reproducing Irish legislation) · 2026-10-24
  5. LGBl. 2020 Nr. 395 — amendment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ct (VersVG)(列支敦士登保险合同法 VersVG 修订) — Liechtensteinisches Landesgesetzblatt · 2020-12-04
  6. IRAS e-Tax Guide: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ifth Edition)(IRAS 电子税务指南:共同申报准则,第五版) — 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