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连结型私募寿险(PPLI)领域,列支敦士登和爱尔兰是除卢森堡之外最常被一并考虑的两个欧洲经济区(EEA)辖区。三地都适用欧盟 Solvency II 框架,并允许保险公司通过通知程序在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开展业务。它们的差别在于各自额外叠加了什么:列支敦士登以其保险合同法中的规则著称——当持有人的债权人追索保单时,被指定为受益人的近亲可以进入保单合同;爱尔兰是大型跨境寿险中心,其本国税法中有一条明确针对"自选"保单投资组合的法定规则。下文将两者与卢森堡对照比较。

为什么要把这两地与卢森堡比较

一些家庭会在卢森堡之外另寻选择,原因可能是希望采用不同的法律传统、选择总部设在别处的保险集团,或看重某项特定的保护功能。

维度 卢森堡 列支敦士登 爱尔兰
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局(CAA) 金融市场管理局(FMA) 爱尔兰中央银行
审慎监管制度 Solvency II Solvency II(通过保险监管法 VersAG 实施) Solvency II
跨境承保 欧洲经济区服务自由 / 设立自由 欧洲经济区服务自由 / 设立自由;与瑞士另有协议 欧洲经济区服务自由 / 设立自由
标志性保护功能 安全三角与超级优先权(针对保险公司破产) 受益人进入权与买断权(针对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 本站未发现同类标志性机制;适用一般 Solvency II 框架
值得注意的居住国税务规则 — — 针对爱尔兰居民的个人组合寿险保单(PPLP)制度

关键的区别在于每项功能针对哪种风险。卢森堡的安全三角针对的是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列支敦士登的受益人进入规则针对的是保单持有人的债权人;爱尔兰的 PPLP 规则根本不是保护规则,而是针对爱尔兰居民的税务规则。

列支敦士登:监管机构与法律框架

根据 Ospelt & Partner 撰写、Legal500 于 2026 年发布的国别指南,列支敦士登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必须获得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的牌照"。保险监管法(VersAG)规管直接保险公司并实施 Solvency II(指令 2009/138/EC);保险合同法(VersVG)规管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同一份指南称,VersAG 规定寿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为 400 万欧元(二手来源,请对照法规核实)。

该指南还有三点与 PPLI 投保人相关:

  • 通行权。 列支敦士登自 1995 年起成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通知程序服务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列支敦士登还与瑞士签有直接保险与保险中介协议,用指南的话说,双方据此"相互承认监管体系"。
  • 没有专门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指南指出"没有专门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保护依靠的是限定资产、偿付能力规则和信息披露。
  • 业务组合转让。 如果某家保险公司不再满足要求,FMA 可以下令将其业务组合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随后有权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解除合同。

列支敦士登的数据

FMA 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年度金融中心数据,从官方角度呈现了行业规模:

指标(2025 年) 数字 说明
保险业保费收入 49.0 亿瑞士法郎 涵盖列支敦士登全部保险公司,而不只是寿险或 PPLI 业务
列支敦士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率 189% FMA 表示其"仍远高于监管要求"

全行业的偿付能力比率并不说明任何单一保险公司的情况。要了解个别保险公司,请阅读其自身的《偿付能力与财务状况报告》(SFCR),Solvency II 下的保险公司每年都会公布。

列支敦士登:受益人进入权与买断权

列支敦士登保单最常被提及的功能位于 VersVG,经 LGBl. 2020 Nr. 395 修订(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布,与平行的破产法修订一同生效)。概括如下:

条文 规定内容
第 77(1) 条 如果保险债权在列支敦士登被扣押,或在当地对保单持有人启动破产程序,受益指定即告失效;扣押或程序结束后,受益指定恢复效力。
第 79(1) 条 如果保单持有人的配偶、登记伴侣或直系后代是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则在对保单持有人强制执行或其破产时,他们承继保单持有人在合同下的权利与义务。
第 81 条 以债务人本人生命为标的的保单在强制执行或破产中被变现时,配偶、登记伴侣或直系后代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在变现前主张权利,要求在偿付退保价值后将保单转让给他们。

综合来看,这些是特定家庭成员的受益人进入权与买断权,而不是宣布保单资产不受债权人追索。请注意,只有第 77 条限于在列支敦士登启动的扣押或破产;第 79 条没有这样的地域限定。由此可得出三点限制:

  1. 这些规则适用于法律列明的受益人类别;其他受益人不能以同样方式受益。
  2. 第 81 条涉及支付退保价值——家庭保住保单,债权人拿到价值。
  3. 债权人仍可以撤销诉讼(Paulian action)为由,主张受益指定或保费缴付属可撤销转让;列支敦士登规则对外国法院或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取决于该法院地。本站不列出诉讼时效期间;请咨询列支敦士登律师,更全面的情况见资产保护。

爱尔兰:跨境寿险中心

爱尔兰中央银行表示,它"负责监管寿险、非寿险及再保险公司"。爱尔兰寿险公司在 Solvency II 框架下经营,与卢森堡和列支敦士登的保险公司一样,可以依据服务自由原则为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居民签发保单。本站不引用爱尔兰跨境业务的市场份额数字,因为没有找到相应的官方来源。

对非爱尔兰居民而言,爱尔兰保险公司引出的问题与其他欧洲经济区保险公司相同。当保单持有人是爱尔兰居民时,爱尔兰才显出其独特之处,因为此时爱尔兰税法适用"退出税"(exit tax)制度:

  • 个人税率为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发生的应税事件适用 38%(《2025 年财政法》;税务局 s730K 指引),此前为 41%;税务局退出税页面列出公司税率为 25%。
  • 当"寿险保单到达生效日起第 8 个周年日,此后每满 8 年"时即产生应税事件——即 8 年视同处置——已缴税款可抵减日后退保或满期时的应缴税款。

爱尔兰的个人组合寿险保单规则

《1997 年税收合并法》第 730BA 条将个人组合寿险保单(personal portfolio life policy,PPLP)定义为:利益参照某些资产确定的寿险保单或境外寿险保单,而这些资产"可能由或曾由"保单持有人或其关联人选择,或其选择"受其影响"。根据第 730BA(3) 条,如果持有人可以行使选择资产的选择权,或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委任由其进行选择的投资顾问,该保单同样会被纳入。

对爱尔兰居民个人而言,后果是适用更高税率。税务局 s730K 指引中关于境外寿险保单收益的税率表:

期间 非 PPLP 收益 PPLP 收益
2015 年 1 月 1 日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41% 60%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 38% 60%
PPLP 收益未正确列入申报表(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 80%

这条规则的意义超出爱尔兰本身,原因有二。第一,无论保单由哪个国家签发,爱尔兰居民家庭都可能被纳入——持有人可以操控的卢森堡专属基金也可能构成 PPLP。第二,它体现了一个更普遍的思路:当持有人可以选择底层资产时,税制可能对保单作不同处理。美国的投资者控制原则从不同路径得出类似结论;见税务合规。本页不涵盖其他国家的规则,请核查持有人本人所在辖区的规定。

当有人建议选用爱尔兰或列支敦士登保险公司时应问的问题

  1. 保险公司由哪个监管机构授权?其最新 SFCR 显示的偿付能力如何?它使用哪些托管银行?
  2. 保单是否依据欧洲经济区服务自由原则签发到你的居住国?合同受哪国法律管辖?
  3. 就列支敦士登而言:被指定的受益人是谁?是否属于第 79 条所列类别(配偶、登记伴侣、直系后代)?你所在居住国的法院会如何看待这些规则?
  4. 就爱尔兰而言,或家庭成员中有爱尔兰居民时:保单是否可能构成 PPLP?当前的退出税状况如何?
  5. 保单允许哪些投资选择?实际上由谁作出选择?
  6. CRS 与 FATCA 申报如何适用?向哪些国家申报?保单会按常规程序申报。

税务结果取决于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与受益人的居住地。请在每个相关辖区取得专业意见,包括新加坡、香港与中国内地(如适用)。比较表把这两个辖区与其余五个并列展示。如需结合个人情况解读,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LGBl. 2020 Nr. 395 – Gesetz vom 30. September 2020 über die Abänderung des 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es (VersVG), Arts 77, 79, 81(2020 年 9 月 30 日关于修订保险合同法 VersVG 的法律,第 77、79、81 条) — 列支敦士登法律公报(Liechtensteinisches Landesgesetzblatt) · 2020-12-04
  2. Financial center figures presented(金融中心数据发布) —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 · 2026-05-22
  3. Insurance & Reinsurance – Liechtenstein (secondary: law-firm country guide)(列支敦士登保险与再保险;二手来源,律所国别指南) — Legal500 (Ospelt & Partner) · 2026-04
  4. 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 s730BA Personal portfolio life policy(1997 年税收合并法第 730BA 条:个人组合寿险保单) — 爱尔兰税务局 / 爱尔兰议会(经 Chartered Accountants Ireland TaxSource) · 2026-10-24
  5. Revenue Note for Guidance, s730K (rates on foreign life policy gains and PPLPs)(第 730K 条税务局指引注释:境外寿险保单收益与 PPLP 税率) — 爱尔兰税务局(经 Chartered Accountants Ireland TaxSource) · 2026-10-24
  6. Life assurance – Exit Tax(寿险退出税) — 爱尔兰税务局(Irish Revenue) · 2025-12-18
  7. Insurance & Reinsurance(保险与再保险) — 爱尔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 · 2026-10-24